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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沒認罪應該如何處理?

開庭沒認罪應該如何處理?

開庭沒認罪與庭審的正常進行沒有任何影響,即使是開庭就認罪的,也還是要按正常庭審程序走,該舉證的舉證,該質證的質證。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屬於證據確實、充分: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因此,開庭沒認罪的,並不會因此有什麼影響,並且實際上,“不認罪”的行為也是普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的,對犯罪嫌疑人定罪或不定罪的關鍵在於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認罪與不認罪並不是那麼重要。

標籤:認罪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