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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原告如何開場白

説自己的訴訟狀、證據質證、發問、最後陳述是否調解、判決,都是法官在指導法庭的運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鑑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開庭前被告應做的準備: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訴狀副本後,對起訴狀中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要進行認真分析,對正確的事實不作明確的表態,由法庭作出考量;對不切實際的訴訟請求,要予以有力的反駁,且要有理、有節、有據的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反駁意見的提出,一是用答辯狀提出,即在法定期限內寫好答辯狀交到法院;二是在開庭審理時進行口頭答辯。被告通過答辯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便於法院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全面審查案情。願意聘請律師的,應當儘快聘請律師,給律師充分的做調查取證工作及辯論的時間。

開庭時原告如何開場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