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侵權的案件屢見不鮮,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知,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那麼,著作權人可要求侵權人賠償哪些損失呢?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著作權侵權的賠償範圍。
在我國著作權案件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認定主要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及法定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範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説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準來賠償。法定賠償賠償原則,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審判考慮各方面音速綜合酌定損失賠償額。一般應當考慮以下要素:(1)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被告可能的獲利;(2)作品的類型,合理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等;(3)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範圍、後果等。
著作權侵權賠償的範圍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按照全部賠償原則,即指因侵權造成著作權權利人全部實際損失的範圍。凡侵權損失,不外乎是指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通常又分為侵權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除了著作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外,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1、直接損失,即指1) 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2) 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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