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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都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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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力作品工作作為一項腦力勞動的一種方式,在我國是一項較為高端的工作。一個文化或者一個文字作為一個著作品對相關的創作者來説非常重要,代表其勞動價值。下面小編就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都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都有哪些要求?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原則:

1、過錯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及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過錯是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一項原則。

2、損害原則: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無損害後果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由於侵權行為總是與損害後果相聯繫,因此一些學者將侵權行為稱為侵權損害。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在民事權利保護領域已得到比較廣泛的運用。對此,有學者認為,它可以補救具體民法法規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直接根據公平觀念作出裁斷,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分派。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按照全部賠償原則,即指因侵權造成著作權權利人全部實際損失的範圍。凡侵權損失,不外乎是指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通常又分為侵權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除了著作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外,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1、直接損失,即指

1) 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 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 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3、法定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範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閲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範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1、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淨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麼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2、法定賠償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我國有則較為詳細的要求。我國法律對這類賠償較為全面,就是為了保護相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這類賠償包括作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是從勞動者的角度出發,發生的相關費用我國的法律都予以支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