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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註銷的由股東等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註銷的由股東等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註銷的由股東等承擔侵權責任 ?

 

 

 

 

案情

 

20155月,尚體體育公司發現新榮冠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其專利產品並開設天貓網絡旗艦店,肯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運營該網店。後尚體體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於2016527日判決:新榮冠科技公司和肯邦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尚體體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5萬元。宣判後,新榮冠科技公司提起上訴。

 

肯邦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股東為餘某。

 

2016323日,該案一審宣判前,餘某作出解散肯邦公司的決定併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人為自己。

 

2016530日,清算報告作出,載明:清算組已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所有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刊登了註銷公告;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股東承諾若有未了事宜願意承擔責任。

 

201667日,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准予肯邦公司註銷登記。

 

1.肯邦公司未依法清算

 

公司清算組具有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義務,雖然相關法條並沒有要求清算組必須主動參與到訴訟中去,但公司解散相對於訴訟相對方和審理法院而言屬於單方行為,如果公司或清算組不主動參與訴訟,法院和訴訟相對方難以知悉。對於公司明知的債權人,公司或清算組應當主動告知解散決定,公告方式所針對的對象應當是難以送達通知或不確定的債權人。

 

本案中,肯邦公司在一審開庭之後才決定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明知公司存在未決侵權訴訟的情況下,不主動代表公司參與訴訟,具有主觀上逃避訴訟進而逃避責任的故意。雖然該公司已經被註銷,但對於本侵權訴訟而言,其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並非屬於依法清算。

 

2.訴訟的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公司被註銷後,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其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由承繼者承擔。如果公司是經過依法清算而註銷解散的,所有的債權人均應在清算過程中分配相應的利益,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基於有限責任也不能追索至股東。

 

但由於本案的清算過程存在重大瑕疵,本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公司實際上在其責任被基本確定之後註銷,如果不由股東承繼訴訟,將直接導致相關權利人得到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完全落空。

 

本案中肯邦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餘某為其唯一股東,法院依法通知其參加訴訟,於法於理均有據。

 

從其承繼訴訟的法律效果上看,肯邦公司在本案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此前所有相關的訴訟行為,均對承繼者繼續有效。

 

3.股東的責任

 

本案中肯邦公司的訴訟承繼者為其股東餘某,並且其曾在清算報告中承諾承擔後續責任,一審判決中肯邦公司所應承擔之侵權責任,應由余某承擔。肯邦公司既已註銷,自然不可能繼續從事侵權行為,二審法院遂對一審判決作相應變更,由余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及一審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