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巨大。
《刑法》第218條規定,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侵權案件當中,關於銷售商家的法律責任問題,其實關鍵就是看銷售商家是否知道這件作品是涉嫌侵權的。如果已經構成了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那就説明司法機關有證據能證明商家對侵權作品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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