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47條對上述侵權行為規定了以下幾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無論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有權直接阻止侵權活動,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門或法院責令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侵權行為如果給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具體適用原則是對等原則,即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範圍有多大,就應在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消除影響。這種方式屬於非財產性責任承擔方式。
3、賠禮道歉。民事法律責任意義上的賠禮道歉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與日常生活中的賠禮道歉不同。這種方式也是非財產性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侵權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其行為給著作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它以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若未造成經濟損失,就不適用該責任方式。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侵犯著作權行為人所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1、沒收非法所得。即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收繳國庫。
2、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以防止侵權行為人的複製品在公眾中繼續流傳而造成不良影響。
3、罰款。對於違反《著作權法》第48條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以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沒收用於製作複製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等。以防止其繼續從事非法複製等侵權行為。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觸犯刑法,依照刑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刑法》第217條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人就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法制裁。
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故意行為,並且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這裏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要區別於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學科研單位複製他人作品供教學、科研之用;有些個人複製了錄像製品是供個人觀賞、學習、使用,沒有將其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這些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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