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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修改著作權法的修改

著作權2.91W
歷次修改著作權法的修改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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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

就著作權法修改的問題,根據著作權修改:第二條修改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