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授權不明應該怎麼辦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授權不明應該怎麼辦
著作權許可使用約定不明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約定,也可以按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軟件侵權行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為己有並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採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並發表或者登記。2、非法複製。非法複製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複製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註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譯、註釋他人軟件並進行市場推廣,並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件以及系統軟件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件或軟件,未經授權在其硬件中預裝軟件或者在銷售系統軟件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件。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件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件剽取後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二、著作權法是怎麼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作品在刊登後,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刪節,但對文章內容的修改,則應徵得作者的同意。
(二)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造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
(四)為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美術、攝影作品。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著作權是有保護期限的,一般保護期限是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保護期限之內,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情況下,需要經過權利人的同意,否則會有侵權的風險,在保護期屆滿之後,該作品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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