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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標準是什麼

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的標準主要有以下的標準: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標準是什麼

1.軟件的源代碼相似程度,不包括程序運行中的參數(變量)、界面和數據庫結構等,因為只有源碼體現的是個人的思想,參數命名可以一致,並沒有個人構思的表達,界面可通過多種代碼方式呈現,只是結果一致,並不能算作程序本身,數據庫結構並不屬於軟件本身,只是與軟件連接的一種數據存儲方式。

2.如果是在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代碼,如在軟件編輯軟件中鼠標拖拽,由軟件自動生成的代碼,則這些代碼不具有可比性。

我國著作權發主要注重的是思想表達的保護,而不是思想的本身,即注重源碼的表達,而不注重開發軟件時的思想、處理過程、數學方法或者概念。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規定了十種軟件侵權行為,主要為十種形式為:

1,沒有經過軟件著作者的同意,擅自將軟件發佈在應用商店或者網站進行兜售或者其他行為;

2,直接竊取他人著作的軟件,以自己的名義發佈或登記;

3,如果是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沒有經過其他合作者的同意,用自己的名義發佈或登記軟件;

4,未經著作者同意,在著作者的軟件上屬自己的名字或直接更改著作者的名字為自己的名字;

5,沒有經過著作者的同意,擅自修改或翻譯軟件,或者翻譯一些外文的軟件等;

6,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直接複製軟件著作人的軟件,或者有部分複製;

7,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在公眾場合(或者網絡)傳播、兜售、租借軟件等;

8,故意繞過著作人的軟件保護操作或者破壞軟件保護代碼,如軟件破解程序;

9,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改變軟件電子簽名信息的;

10,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將著作人的軟件著作權轉讓給他人。

以上均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常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