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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歸個人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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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歸個人所有嗎?

職務發明歸個人所有嗎?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且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馬上要求職務專利歸個人也不現實,就需要在個人和國家之間找到一個平衡,如對發明人的專利權轉讓給所在單位的價碼做出文字界定,這樣就可兼顧雙方利益,實現政策的逐步突破。並且需要立法,或者對現行法律做一個修訂。

二、單位應怎麼獎勵職務發明員工?

單位就職務發明獲得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給予發明人獎勵。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自行實施獲得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的,應當根據該發明取得的經濟效益、發明人的貢獻程度等及時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單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與發明人約定給予獎勵、報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

單位在確定給予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時,應當聽取職務發明人的意見。單位自行實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獲得經濟效益的,應當將所獲得經濟效益的有關情況通知給發明人。單位未與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的獎勵的,對獲得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的職務發明,給予全體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最低不少於該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對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給予全體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最低不少於該單位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職工個人在單位完成發明創造,申請為專利的話,單位是專利人,使用和持有專利。而職務發明的職工個人,不是專利產權人,只是有優先使用的權利。單位會根據規章制度給個人一定的獎勵,不會低於一個月的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