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包含哪幾項權利
一、鄰接權包含哪幾項權利
(一)出版者的權利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誌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於鄰接權範疇。報紙、雜誌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表演者的權利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三)錄製者的權利
錄製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錄製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製作錄製品的,應當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製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四)播放者的權利
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播放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已發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錄音錄像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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