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是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現分述如下:
1、公民的作品。
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截止於公民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3、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之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4、出版者享有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第二種是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著作權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任何的一個權利都不能夠受到他人的侵犯,當然這樣的一種權利既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主要指的就是一些發表方面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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