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與表演者權關係和區別是什麼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關係和區別是什麼
二者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二者有本質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後者屬於鄰接權
表演權是指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定義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於“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
2、保護客體不同:前者為作品,後者為表演
保護表演權的原因是作者對其作品的創作,它的客體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並取得報酬。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麼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沒有變化,而各個表演者的活動並不相同。例如我國著名芭蕾舞《紅色娘子軍》從首次登上舞台至今進行了數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員先後扮演瓊花,16位演員扮演過洪常青。他們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權。
3、權利主體不同:前者為作者,後者為表演者
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先生對其話劇《茶館》和小説《駱駝祥子》擁有的著作權中包括決定這兩部文學作品是否被搬上電視熒屏和電影銀幕的表演權,而演出《駱駝祥子》的話劇團和電影《茶館》的演員,如祥子扮演者張豐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擁有表演者權。因此,對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者、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手、舞蹈者、小品相聲演員便是表演者權的權利人。由於著作權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這樣就有可能產生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在主體上的競合。例如即興演講、即興舞蹈,這時的演講者和舞蹈者同時也是口頭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那麼他就同時享有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當然,實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兩者主體產生競合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多的。
4、權利內容不同:前者為財產權,後者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表演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為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可見,表演權對作者而言是權利,對錶演者而言是義務。表演者獲作者授權後對其表演享有如下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可見,表演者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前兩項是表演者的人身權,即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後四項是表演者的財產權,包括公開傳播權、錄製權、複製發行權及相應的報酬請求權。
5、保護期限不同:前者為作者終生及死後50年,後者人身權保護期不限,財產權為50年
公民表演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限因權利的內容不同而有所差別,具體而言就是,表演者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資料,表演權與表演者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且都收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兩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別,無論是主體還是內容方面,我們一定要將兩者區分清楚。如果還有疑問,建議到本站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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