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對策是什麼
(一)網絡著作權保護
網絡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複制和傳輸、壓縮並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絡環境中受到了衝擊,例如對於“發表”、”複製”、”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於”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範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於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絡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絡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上載到網上和在網上載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絡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閲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絡信息很容易被他人複製、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著作權的管理規範;二是從責任制度上着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絡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載的網絡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複製,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四是構築網絡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範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絡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絡侵權的事前預防。
(二)網絡知識產權數據庫的保護
數據庫是信息資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隨着網絡環境的發展和完善,數據庫得到更為迅速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應用,人們對數據庫加強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對於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依照《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和第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版權的保護。對於由包括不享有版權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數據庫,依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我國對數據庫的保護應既能促進民族數據庫資源產業的發展,又要避免和減少西方發達國家對數據庫資源的壟斷,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構建一個完善的數據庫著作權保護體系。
(三)網絡知識產權域名的保護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於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製問題一直是全球範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衝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鑑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於互聯網絡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儘快制定適合互聯網絡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於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四、)網絡知識產權專利權的保護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絡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並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專利權的網絡知識產權糾紛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註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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