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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一定要寫入職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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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一定要寫入職時間嗎
被動離職還能再入職嗎?

離職證明一定要寫入職時間嗎 第2張


公司員工離職是很正常的事,分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被動離職一般是由於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符合企業要求,或者由於企業管理政策調整而被動接受離職。那麼,被動離職還能再入職嗎?若員工在自我反省和提升一段時間後,企業擴張後希望再次回來入職,公司會怎麼考慮。



一、關於被動離職後再入職的規定


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規定離職員工再次入職的辦法,勞動者可以再次應聘求職;


2、如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係的,通常會在人事部門留下不良記錄,再次應聘,基本不會予以錄用。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離職員工再入職需要注意幾個方面


1、確認上次離職原因


這可是最重要的一個地方!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HR都需要綜合考慮。


主動離職具體是什麼原因,當員工進行二次入職後,這個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呢?


如果是被動離職,那原因就更加需要注意啦,但是由於公司的人員變動,通常會導致這些記錄無法追溯~


所以,一份完整的員工花名冊,真的很重要!記錄員工離職情況——時間、原因、去向、對公司現有管理制度的看法等等~


同時還可以添加一項:是否建議重複錄用,這些信息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對再入職員工進行考核~


2、流程審批


一般來説,離職員工二次入職不再需要重新面試,但是發放Offer環節,一定要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


3、告知用人部門風險


對於離職再入職員工,對於部門最大直接的影響就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和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


所以對於二次入職的員工,是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即使約定啦也不會再具備法律效力,當然道德約束力這個就不説啦。


特殊情況:比如員工在第二次入職時,上次的試用期還沒結束的話,是可以繼續的。


這裏的時間是指,上次試用期實際執行時間加上中間離職的時間,也就是兩次入職時間之差。


如果只是短暫的離職,就可以考慮看看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哦。


4、公司福利享受


這裏比較突出的就是指員工的年假,不過還是要看看公司具體的年假制度。


對於離職再入職,員工在公司的時間是否連續計算,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總之,無論是被動離職還是主動離職,主要還是看公司的決定,公司有選擇員工的權利。對於員工來説,小編認為不應該糾結於“被動離職還能再入職嗎”這個問題,若是先前在工作中表現良好,並非違紀處罰後離職,那麼相信原單位會考慮重新錄用,因此,員工應該多多注意的是自身品行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