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什麼
當前社會互聯網時代已經開啟,在互聯網生活中我們能夠查看到許多舊時代看不到的東西,能夠通過互聯網做很多的事情,看到世界各地的新聞,網絡作品也因此誕生,但當前對於網絡作品的保護人們還沒有合理的概念,法律方面暫時也沒有出台具體的網絡作品保護規定,所以在網絡上經常能看到抄襲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關於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可以利用什麼條例進行呢?
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
“著作權人包括:
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
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打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
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絡上的信息,網絡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
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網絡作品讓我們能夠直接通過網絡查看到所有人發佈在網絡上的作品,而不再像舊時代一樣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應的書籍才能進行閲讀,大大的降低了閲讀的成本,不過當前網絡作品侵權的行為非常常見,相信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行為會離我們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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