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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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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給發明專利人的一種保護,也是對其這種專利的客人,但是並不是説有了專利權就可以隨便使用了,還是要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審核和使用。

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

我國現在對下面的幾類情況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1、有專利權的人在從得到專利權的日期開始已經到達了三年,並且自己申請專利也已經滿了4年的情況,在沒有合適的理由充分使用的時候可以強制許可。

2、擁有這個專利權的人在實踐使用的過程中,被大家認為他的這種行為視為了獨佔鰲頭,把市場獨自佔有,甚至還影響到市場的一些發展,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對競爭對手的影響很不好,為了保護市場所採取的的一些行動。

3、雖然説這項專利是個人的,也給了個人專利權的權利,但是這一些都要按照法律來辦事,同時任何的一種專利都是要以好的目的出發,都是為了國家在辦事,所以當國家需要的時候,或者為了市場上的利益的時候,是可以對這項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這一點是很多人都可以認同的。

4、對於一些特殊的專利,要以健康和共同發展的目的出發,比如我們獲得了藥品相關的專利,國家是有權把他買到相關地方去,為了共同的發展,也為了給更多的人帶來利益,這是可以的,這裏面説的利益不一定是錢,可能更多的是隱形的,比如人們的健康。

不管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強制許可一定是為了整體的社會安定,不會隨便就對一項專利進行強制許可的,相信擁有專利的人也會對這一點認可,畢竟我們發明專利其實就是為了幫助更多的人,在法律的保護下,我們可以讓我們的專利發揮到最大的作用,如果對此有所疑問或者異議,可以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