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專利

專利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1.9W

一、專利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向外國人轉讓其專利權。但是,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批准,與受讓方訂立書面合同、向國家專利局登記並予以公告,轉讓行為才產生法律效力。

二、專利權轉讓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我國法律對於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也就是説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並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後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後。

專利是受到專利法的保護的,專利權可以轉讓給他人,轉讓給他人的需要簽訂轉讓合同,併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轉讓專利權變更登記,當事人簽訂的轉讓合同也應該備案。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也就是説,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