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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強制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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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按照性質可以劃分為三類,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中專利中的強制許可其法律定義就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務院專利有關部門可以不經過專利權人同意,允許其他個人,或者是單位使用這項專利權,這種強制性許可也稱之為非自願性許可。

專利權強制許可期限

根據相關法條的規定,專利權人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使用專利,而且沒有任何正當或充分的理由,充分使用專利,那麼國家可以行使強制許可,或者專利權人使用這一專利在市場形成了壟斷情形,國家為了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可以行使強制許可,這一方法也能夠消除商業競爭帶來的一些不利影響。其他情況我國在遇到一些緊急情況,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或者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國家可以實施強制許可。

一般來説,出現實用新型,或者是發明專利的藥品,給人類的健康帶來非常好的影響,可能這類藥物流入市場也會起到壟斷市場的情形,那麼一般情況下,我國也是參照國際相關的條約,對部分的國家或者是地區給予強制許可。國家如果向社會公眾公佈某一項專利強制許可時,一般會採用公告,的方式向大家展示這一專利。可能強制許可在某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發明這項專利的所有權人利益,但是一般國務院專利相關部門作出強制許可的原因都是出於公眾的考慮,同時一般也是在出於對個人利益考慮,同時作出的。

專利權的期限,並不像不動產,或者是某些特殊的動產一樣權力,期限是永久的,一般專利權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專利權人在專利到期之後可以向相關的政府部門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