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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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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製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製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製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託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託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
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製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製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製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託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委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受委託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受委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