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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內容如下: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的刑事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事實上,關於商標侵權的處罰依據,還是要了解商標侵權案件的實際情況的,因為在不同的商標侵權案件當中,商標侵權的情節輕重程度,給被侵權方造成的實際影響都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商標侵權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將會按照行政法律規範對此進行懲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且按照非法經營額的比例對此進行罰款。當事人對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