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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執行部門是哪個?

一、著作權侵權執行部門是哪個?

著作權侵權執行部門是哪個?

1、著作權侵權執行部門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2、著作權侵權行為若是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法律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法律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對於“複製”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法律所指的“複製”。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著作權等智力成果的潛在價值是比較大的,故此,不少非著作權人會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形下,就採取複製等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期望以此可以為自己帶來經濟利益。根據規定,侵權行為一旦被發現,可能會被要求按照受益金額支付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