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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對著作權侵權責任規定包括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

現階段我國對著作權侵權責任規定包括什麼?

1、著作權侵權行為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

2、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成立應無須損害事實這一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著作人的權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威脅。

3、對侵犯著作權的構成來説,應對具備違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一個不同的地方,只要行為人在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就必須構成侵權,如果行為人在行為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構成重大危險,在將來必然危機權利人,危機權利人則也構成知識產權侵權。

(二)著作權侵權民事責任

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

第一,侵權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

第二,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

第三,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為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燬。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説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開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瞭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首先肯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提供的證據責令停止侵權,並立即執行。司法機關在下達停止違法行為的裁定時,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要求權利人提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