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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作為著作權侵權

一、哪些證據作為著作權侵權

哪些證據作為著作權侵權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1、證明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主張文字作品著作權的應提交書刊,未發表過的應提交原稿;主張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應提交照片;主張電影、電視、錄像著作權的應提交程序軟件、硬盤及文檔等等。

2、著作權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

1、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複製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2、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訂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版權複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當著作權遭受他人侵害時,應及時全面地收集證據並迅速委託律師介入,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的證據,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犯著作權是一種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就使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著作權的利益。這是一種違反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犯著作權的後果往往是向對方給付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賠償,如果造成其他責任的依據具體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