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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具體如下:

1、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1)《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2)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

②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1)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

②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

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誌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

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製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製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

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製,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製的錄音製品。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有什麼特點?

1、從設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設定主要是從個人使用的角度出發,滿足使用者個人對於文化產品的需求,允許其小範圍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許可是為了簡化著作權許可手續,為促進作品廣泛而迅速的傳播而設定;

2、從使用的對象看,合理使用絕大多數情況下限定在已發表作品,個別情況也可以是未發表作品,而法定許可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因為法定許可使用的範圍通常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發表作品,將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3、從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營利性,而法定許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營利性,也可以是營利性,營利性居多;

4、從權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權人的各項財產權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許可則在精神權利外又為著作權人保留了獲得報酬的權利。

一般情形下,非著作權人若是想要使用他人的著作權,首先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且一般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許可費。但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徵得著作權人許可,此種因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著作權的,事後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