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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果對抗第三人的情形是什麼?

債權範圍內可以對抗善意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如果對抗第三人的情形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係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

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係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係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給第三人的,申請人司法救濟途徑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法行使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上述情況,應中止執行程序,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

我國的民事執行立法應作出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移財產、低價轉讓財產或有此類行為之虞從而使債務人喪失執行能力時,該執行機構可以直接採取措施制止被執行人的行為;對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被執行人財產致使被執行人喪失執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同時,為充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利,賦予受讓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

在我國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保護中,如果是我國的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此時是可以在債務人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標籤: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