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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業祕密的條件是哪幾種

一、構成商業祕密的條件是哪幾種

構成商業祕密的條件是哪幾種

1、不為公眾所知悉(祕密性)

祕密性,這是商業祕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商業祕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術”。祕密性是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徵,也是商業祕密維繫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一項為公眾所知、可以輕易取得的信息,無法藉此享有優勢,法律亦無需給予保護;一項已經公開的祕密,會使其擁有人失去在競爭中的優勢,同樣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護。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該解釋揭示了商業祕密的本質特徵。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指的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是法律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祕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祕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祕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祕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正由於商業祕密的實用性,誰只要掌握了商業祕密,誰就必然可以將之用於實踐。

4、採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業祕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祕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之所以有此規定,因法律鼓勵為權利而鬥爭者,不應保護權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觀存在,使得競爭對手在正常情況下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直接獲悉該信息。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商業祕密權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廣義的知識產權其實是包括商業祕密的。如果要説他和傳統知識產權的區別的話,那麼

1、商業祕密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佔性”

2、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其效力完全取決於商業祕密的保密程度。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點。

根據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祕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祕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祕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祕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祕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祕密所採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