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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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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是什麼意思

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是什麼意思?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按照我國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對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其中包括:

1、申請在先原則所指的申請日期,是指當事人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遞交的,以申請文件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管理部門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日期為準(但申請人能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2、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且同時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協商,如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商標管理部門將通過各申請人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

3、如果各申請人是同一天申請,但某一申請人享有申請日優先權的,應將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日期視為申請日。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優先權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

(1)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商標在我國申請時,享有優先權。 如果申請人就某一商標已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按照該申請國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將申請人在外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

(2)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時,享有優先權。 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該商標,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將申請人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

什麼是商標使用在先原則

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於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兩個原則各有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於操作,但是不利於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註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註冊。

我國的商標註冊目前採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優先提出的商户可以進行註冊,稍後的商户將被駁回,這一規定對商户們起到了很好的保護做用,所以,有申請商標意向的老闆,應儘快將申請手續準備完整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儘快到商標局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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