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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先申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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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先申請原則是什麼?

商標註冊先申請原則是什麼?

商標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商標先申請原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三、商標先申請原則的例外

1、申請在先原則所指的申請日期,是指當事人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遞交的,以申請文件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管理部門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日期為準(但申請人能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2、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且同時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協商,如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商標管理部門將通過各申請人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

3、如果各申請人是同一天申請,但某一申請人享有申請日優先權的,應將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日期視為申請日。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優先權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

(1)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商標在我國申請時,享有優先權。如果申請人就某一商標已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按照該申請國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將申請人在外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

(2)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時,享有優先權。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該商標,且在六個月內,申請人就該商標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將申請人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日期,視為申請人向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

總的來説,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於操作,但是不利於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註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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