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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標法侵權商品經營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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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商標法侵權商品經營額如何計算

依據商標法侵權商品經營額如何計算

已銷售侵權商品和暫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情況,但銷售價是固定不變的,所以違法經營額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1.按照侵權產品的標價計算非法經營額。所謂標價,是指用文字表明商品所值的錢數,是向消費者公佈的商品的價格。明碼標價有卡片標價、掛牌標價、實物標價等形式,是計算非法經營額的重要依據。生產企業製造的尚未銷售的產品,如有標價,可以直接按照標價計算非法經營額。

2.如果被查當事人賬目清楚、銷售記錄齊全,應該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我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一般來説,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不會高於其標價。如果侵權產品既有標價,又能夠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根據公平的原則,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3.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可以由執法人員自行採集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如向被侵權人調查取證,市場調查、採集數據等;也可以委託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鑑定。如果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無法查清,可以認定其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的區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此時非法經營額的含義十分明確,應是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之和。

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需要涉及經濟效益,自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理性的分析,不過因為自己的 權益遭受侵犯維護的方式就會出現過激的行為,一旦此類情況發生,非但不能計算自己的實際損失,還會導致自己違法情況的發生,無法保障事情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