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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中數額是多少

商標2.14W

一、商標侵權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中數額是多少

商標侵權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中數額是多少

商標侵權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中數額一般在1到30萬元不等,《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額的一般原則:

(1)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獲得利潤的數額。關於如何認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11月6日在《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中指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 1994年11月24日發佈的《關於執行及其若干問題的通知》進—步明確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全部侵權商品(已銷售的及庫存的)均應計算非法經營額。對於生產、加工商標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其侵權商品的銷售收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實際成本之和;對於侵權人的原因導致實際成本難以確認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該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實際成本;沒有銷售單價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

對於經銷商標侵權商品的,其非法經營額為其所經銷的侵權商品的銷售收入和庫存侵權商品的購買金額之和;購買金額難以確認的,以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庫存商品的購買金額;對於侵權商品的成本貨購買金額高於銷售收入的,其非法經營額則為該商品的成本貨購買金額。

(2)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成績計算。

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是指由於侵權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導致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可預期的,減少的收益數額。此外,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還應當包括被侵權人為了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為了調查、追訴有關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調查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以及律師費等。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5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4、 15、16條。

綜上所述,對於商標侵權的計算都是有相關規定的,可能在實際中侵犯商標權造成的損害不一樣,所以在計算賠償數額的時候會根據實際的問題來進行分析,當然也會考慮到侵權人因為商標侵權的營業額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