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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被告抗辯事由包括什麼?

商標2.1W

一、商標侵權被告抗辯事由包括什麼?

商標侵權被告抗辯事由包括什麼?

在侵權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為免責事由或減輕責任事由。抗辯事由可分為兩類,即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所謂正當理由,是指損害確係被告的行為所致,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包括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受害人承諾行為和自助行為等。所謂外來原因,是指損害並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於其行為的原因獨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等。有學者將抗辯事由之正當理由稱為一般抗辯事由,將外來原因稱為特別抗辯事由。

二、侵權責任抗辯正當理由

加害人雖實施了對受害人構成損失的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四種: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醫生對患者進行必要的肢體切除,工商人員依法對收繳的假冒商品進行銷燬,公安人員在追捕逃犯過程中將逃犯擊傷等。

2.正當防衞行為。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例如甲在面對乙對其實施的傷害行為時,奮起反抗,將乙擊傷。正當防衞行為是合法行為,因此,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行為。所謂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所謂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企業註冊了商標和名稱後也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和更改的,如果發生了商標侵權行為後當事人也是可以通過起訴等法律途徑來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如果因為侵權行為造成了任何的經濟損失後也是可以向侵權方索要民事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