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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商標民事侵權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商標1.13W

一、最高法院審理商標民事侵權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最高法院審理商標民事侵權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並採取執法措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侵犯商標權的糾紛在程序上比較簡單,且從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來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查處得到民事賠償。行政部門只能在查處過程中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被侵權人仍希望獲得民事賠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即使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註冊商標的聲譽,侵佔本應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矇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裏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註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⑤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使用商標、偽造、篡改商標、對商標造成侵權行為的、銷售侵權商標商標的,都應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商標持有人對違法人員進行訴訟或報案,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