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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判決一事不再理是什麼意思

商標3.07W

一、商標侵權判決一事不再理是什麼意思?

商標侵權判決一事不再理是什麼意思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何來認定商標侵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三、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也不僅是商標侵權判決,所有民事糾紛和刑事訴訟活動都是用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當然,正式生效的侵權判決書應該是上訴期滿或者二審的判決結果,經過一審和二審都最終敗訴的話,除非能夠啟動再審程序,否則,雙方就按照判決書上的內容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