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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撤銷仲裁裁決是什麼?

仲裁2.26W

一、一事不再理撤銷仲裁裁決是什麼?

一事不再理撤銷仲裁裁決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九、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88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行政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⑴ 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⑵ 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對於當事人已經被裁決或者是判決的相關案件,法院一般會給15天至20天的時間交與當事人進行判定該裁決是否有爭議,如果當事人認為該裁決有相關的爭議的話,那麼可以在當時提出。如果已經過了相關的爭議期的話,那麼法院將不會再受理已經裁決過或者是起訴過的案件。

標籤:仲裁 裁決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