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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但是類別不同是否違法

商標1.52W

商標惡意搶注但是類別不同是否違法

商標惡意搶注但是類別不同是否違法

違法行為

商標被惡意搶注怎麼辦

其一,商標異議——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其二,商標無效宣告——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其三,從源頭上避免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辦法就是自己更早申請商標註冊,不給對手留有搶注的機會。

其四,商標撤三,搶注商標後若對方連續三年未使用該註冊商標,就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撤三。

商標惡意搶注及構成要件

(一)搶注他人享有的商業標識或在先權利

從惡意搶注的對象來看,是“他人享有的 商業標識或在先權利”。具體而言,“他人享有的商業標識”包括:(1)與註冊商標和未註冊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中註冊馳名商標不受相同或近似商品的限制。(2)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關於“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 的規定》第18條將“在先權利”解釋為包括“民事權利”和“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是恰當的 擴張解釋。“民事權利”應當包括姓名權、肖像 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合法權益”應可包含商號、域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 裝潢、電影名稱、節目名稱等所享有的權益。筆者贊同擴張解釋是因為“財產論已經導致一些人註冊商標不是出於表示產品來源的目的,而是為了圈佔那些被選作商標本身,以防止他人使用”,將惡意搶注對象擴展到“合法權益”可以有效防止受財產論影響的商標權的過度擴張, 也有利於克服商標註冊確權制度的積弊。

(二)搶注人主觀惡意

從主觀狀態來看,搶注人需有“惡意”。“惡意”一詞體現了對行為人道德上的評價,但“惡意”並非獨立的過錯類型,其性質屬於直接 故意的範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認為判斷搶注 人具有惡意的一般標準是“明知或應知”[2]。可見,除了“明知”這一典型的過錯形態,實務界 的主流觀點認為“惡意”包括“應知”這一法律 推定的過錯形態,即搶注人應當知道“他人享有的商業標識或在先權利”,可以推定其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獲利的意圖,這種法律推定減輕了原權利人的舉證責任。筆者認為,關於“應知”的判 斷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構造及知名度、所處地域、 所處行業等因素。需要明確的是,基於商標註冊 確權制度,非明知或應知的搶注行為屬於合法的商標註冊行為。2017年施行的《關於審理商標授 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就增加 了關於“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規定。

(三) 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搶注

從客觀行為來看,搶注人是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搶注。“不正當手段”的判斷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角度加以綜合判斷:第一,定量判斷主要是指囤積商標的行為,即申請註冊大量商標,明確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此處“量”的判斷也是 一個相對概念,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和法院需要結合搶注人是否有真實 使用意圖加以判斷。第二,定性判斷主要從商標構成、特定關係和註冊後的行為來分析。定性判斷可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從商標構成角度分析,惡意搶注行為包括:

(1)申請註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請註冊多件 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 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3)圍繞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進行註冊;

(4)將他人商標進行拆分組合或同音、形似替換 以及採用名人姓名的諧音。

從特定關係角度分析,惡意搶注的行為,包 括:

(1)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 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

(2)搶注人與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條中所述行為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

從註冊後的行為角度分析,惡意搶注行為包括註冊後高價兜售、許可商標的行為和進行惡意侵權訴訟的行為。

發生商標被惡意搶注,一般的情況下是到商標局進行舉報處理,到商標局進行舉報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商標是被他人搶注的,一般受理時間稍微會長一點;那麼也可以資金進行私下處理,跟對方協商一下,買過來,一般情況對方會獅子大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