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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一個小類目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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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搶注一個小類目是否違法

商標搶注一個小類目是否違法?

如果他人只是搶注了一個小類目一般是不屬於違法的範疇。但是商標的所有者和適用者最好是做到商標全類註冊保護,全類保護值得是在全部類別受到保護,防止別人在任何一類上對商標進行侵權。如果企業不做商標全類保護,在企業品牌擁有一定知名度之後,就可能會有人在其他類別上註冊自己的商標,而我國商標註冊實行在先申請原則,如果有他人搶注,再去註冊其他類別的商標為時已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其中商品分類表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商品或服務分類的序列關係是:類別--類似羣--商品或服務項目。根據該區分表:向商標局提交的每件商標申請是一個商標在一個類別上註冊,問題中的所提到的“小類”應該是指類似羣。

每件商標申請中,對填寫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是這樣規定的:每件商標申請選10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官費為600元,超過10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每增加一個增加60元。不管是不是在一個類似羣,所選的商品或服務1超過10個就收費。商標申請中對類似羣的數量是沒有規定的,也就是每個商標註冊申請選幾個類似羣(問題中所説的小類)都可以。1枚商標1次申請官費為600元,可以選擇1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不足10個類別仍收取600元官費,超過10個類別超出部分按照60元/個類別收取官費。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官費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調整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調整為每件600元。

綜上所述,公司在登記自己的商標時並不是將其生產的產品所屬種類進行登記就足夠的,因為商標作為一種名義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產品,所以為了合法利益的全面保護應該在商標註冊時就直接將所有類別都包含在內以防他人搶注未登記的類別用以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