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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流程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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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流程是如何的

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流程是如何的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其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其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其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裁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二、商標行政訴訟如何補充新證據

被告依據原告或者第三人用書面形式或在庭審過程中以口頭形式明確提出其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證據。補充證據的申請形式與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沒有提出反駁理由或證據的方式相對應,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書面形式,被告也應用書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頭形式,那麼,被告的申請方式,也可用口頭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審中發現原告或第三人以口頭形式明確地提出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外沒有提出反駁理由或證據的,應當當庭用口頭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補充新的證據,如果法庭當庭准許並要求提供書面申請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庭審後判決前被告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補充證據的,法院審查准許的,應採用書面形式准許被告補證,同時將裁定書送達原告或第三人,並通過再行開庭質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