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是什麼?
一、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是什麼?
我國在商標的確權方面實行的是註冊原則而不是使用原則。商標僅使用而不註冊不會當然產生權利,這要求商標使用人要有很強的商標意識,為儘早獲得商標專用權應及時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從世界範圍來看,在商標權的取得上有兩種不同的確權原則,一是註冊產生權利原則;一是使用產生權利原則,簡稱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的優點是,任何在商業中真實使用商標的行為都可以成為商標權產生的基礎,因而無需擔心這種權利被他人剝奪,對商標的創始人來説比較公平。但它的缺點是,它的權利範圍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區域的限制等,此外這種商標權還有一定的不穩定性,當別人提出了更早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時,商標使用人往往比較被動。而且在商標權利訴訟中,商標使用人也不一定能提出最先使用該商標的有利證據,不僅使確權機關解決商標權利糾紛困難重重,而且還容易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這一缺陷,使目前世界上僅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這一原則。相對於使用原則來説,註冊原則更有可取之處。它的長處是,發生權利糾紛時易於確定權利的歸屬,有利糾紛的及時解決;
於程序簡便,而且一旦權利確定便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因此對權利人更為有利。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取註冊原則。
二、商標的註冊原則內容包括哪些?
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自願註冊原則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在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作為對自願註冊原則的補充。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煙草製品,包括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綜上所述,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轉讓,也可以被繼承。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瞭解我國對商標專用權取得原則的規定,有利於商標所有人順利的取得商標專用權,這也是對商標所有人利益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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