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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有哪些

商標1.31W

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主要是:
一、使用原則。使用原則是指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有權取得商標的專用權,而不論其是否辦理了商標註冊手續。
二、註冊原則。註冊原則即以商標註冊作為取得商標權的條件。在註冊原則之下,商標註冊是商標權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徑。要想取得商標權,就必須經過商標註冊這一法律程序。在制度構成上,註冊原則往往是與申請在先原則相結合的。也就是説,在註冊原則之下,如果有數人就同一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權將授予最先申請人。但在數人就同一商標同時申請註冊時,則採用使用原則,商標權歸最先使用人所有。
三、混合原則。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註冊這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註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則融使用原則與註冊原則於一體,是兩者相折衷的結果。按照混合原則,商標權原則上屬於商標的註冊人所有,但是商標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提出爭議或指控,請求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若法定期限內無人提出爭議或指控,商標註冊人始取得無可爭辯的商標權。

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