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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的亮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的亮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為了使更多的公民能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並且使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有法可依,故而國家立法機關在頒發相關的法律規範之後,繼而會頒發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國目前現行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是在新修改後頒發的,此項新制定的法規的亮點體現在哪些方面額?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的亮點: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解釋》分24章,共548條,7萬多字。《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

1、法院離任人員二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解釋》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2、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有“利益衝突”同案被告人辯護

1998年出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實踐反映,這一限定範圍過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處理;還有的案件,儘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關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關聯,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對這些案件,如允許一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的被告人辯護,也會形成“利益衝突”,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鑑此,《解釋》作了上述完善。

3、肉刑或變相肉刑取得口供,應當認定為“非法證據”

《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4、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證據的程序

《解釋》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5、院長可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強制證人出庭

《解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6、不得通過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

《解釋》規定,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據介紹,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考慮: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製造“輿論壓力”,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7、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無異議並同意,可適用簡易程序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和開庭時均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並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只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適用簡易程序也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鑑此,《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8、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的上訴案件,二審應開庭審理

《解釋》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同時,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並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9、死刑複核期間律師反映意見最高院應在辦公場所聽取

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解釋》規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將採納情況及理由反饋給最高人民檢察院。

10、明確了指令異地法院再審的原則

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申訴權,彌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行使申訴權能力的不足,《解釋》規定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為切實發揮再審糾錯功能,《解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只有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才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此次修改是根據我國實際民情而做出的修改,就實行情況來看,是適宜於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對於違法法律規範的行為,相關人員是會受到相應的民事,乃至法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