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商標侵權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混淆商標侵權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按照《商標法》管理,是否會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認定商標侵權的主要依據。只要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就可以認定使用行為構成侵權,而沒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沒有構成商標侵權。混淆的實質是,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及相關信息發生錯誤認識。
《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註冊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多少?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侵權就是在沒有本人的同意之下而使用此商標從而造成的損失,但一般在認定侵權時也要符合條件,特別是對於混淆的商品必須要存在是否造成混淆,這樣在認定時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於違法者必定就會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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