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商標侵權中混淆的司法判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3.25W

一、商標侵權中混淆的司法判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中混淆的司法判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中混淆是的判刑標準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具體的參考依據是: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從該法條上看,對商標混淆出現在同一種類商品的近似商標上,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上。

二、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在商標侵權案中,判定是否構成侵權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像惡意搶注也屬於商標侵權,就算是獲得了商標註冊證書,也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被侵權方還是要通過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的侵權行為,證據上的收集要根據商標侵權案的具體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