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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1.64W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金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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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對於“貨標分離”、被侵權產品未在中國境內銷售等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在侵犯註冊商標權犯罪的量刑上,對非法經營額、損失數額、違法所得額與銷售金額等不同類型犯罪數額的把握,是對行為人準確量刑的前提和關鍵。

所謂非法經營數額,一般是指商標侵權人生產、銷售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所謂“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所謂違法所得數額,一般是指侵權人生產或經銷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純利。從這三個概念來説,其實就是考慮了侵權人的犯罪成本以及對商標權人的最低限度保護。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既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也侵犯了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其客觀行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給他人使用兩種情形。但是,要判斷其是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還需要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