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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中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罰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 、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所謂使用,是指附着於商品的商標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現為將他人註冊商標標於商品的包裝上,也可能表現為將其標於商品本身,但都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對於“相同”的認定,則應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註冊商標為標準。商標的構成要素是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故應從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方面來識別商標。因此,與註冊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相同的商標,就是相同的商標。但相同的範圍仍然難以確定。

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總會在某些方面存在細微差別,認定是否“相同”應考慮消費者的通常識別能力,因為商標具有區別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或經營同種商品的功能,具有宣傳商品的作用,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可能攜帶真正的註冊商標並進行比較,只能根據自己的記憶或印象選購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沒有任何差異,才確定假冒註冊商標,則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過於縮小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範圍。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相同的商標,就可以認定為“相同”。

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行為人所假冒的商標,必須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取註冊原則。商標註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註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准予註冊的法律事實。經商標局審核並准予註冊的商標,便是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才可能構成假冒磕冊商標罪。這裏的“他人”是指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並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者,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我國除對香煙、藥品等商品實行強制註冊外,其他多數商品均採取自願註冊原則。行為人所假冒的必須是商標。

《商標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商標法》第第 3 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服務商標是指金融、運輸、廣播、建築、旅館等服務行業為把自己的“服務”業務同他人的“服務”業務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據此,在同一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他人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也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2 、行為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商標法》第 26 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據此,經過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讀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卻不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也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註冊商標本身是被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對於非商標權人來説,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標的,更不得向工商局,提出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標,否則擅自使用商標的人,違規提出商標註冊請求的人,就涉嫌犯了假冒註冊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