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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咋區分

商標2.15W

一、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咋區分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咋區分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註冊後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二、證明商標的特點

1、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2、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3、對於證明商標,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

三、集體商標的特點

1、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2、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或個人組成的某一組織成員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商標。

3、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

4、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所以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還是比較好區分的,在實際生活中根據實際的用途不一樣,那麼對應申請的商標種類也會有所不同,但是不管是那種商標,都是在商標法範圍內存在的,且具有對應的專有權,所以商標問題在平時需要得到重視。

標籤:集體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