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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利害人會承擔侵權責任嗎?

商標2.88W

搶注商標利害人會承擔侵權責任嗎?

搶注商標利害人會承擔侵權責任嗎?

商標搶注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一般不會承擔其它的侵權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搶注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註冊商標法的規定,則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註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註冊後,後一種註冊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註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註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商標是屬於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為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註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註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此規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為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註冊行為撤銷。

對於採取使用在先做為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於以下幾種目的: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為同樣可以認定為違法。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於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於阻止企業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通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製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為是出於自我的保護,比如説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現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註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商,但對方都不於註冊,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註冊(該種註冊應是出於善意,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後,發現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註冊,為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註冊。這兩種都是屬於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並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注商標本就屬於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出對於搶注者如何承擔責任的法律條款,但是商標局可以對搶注者註冊的商標判決無效,賠償商標權利人所有的經濟損失,所以,無論如何法律是站在受害者這邊的,隨時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