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是否可以用以質押
一、商標專用權是否可以用以質押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抵押:(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該法第79條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是可以用來質押的。當然,以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當事人應該簽訂質押合同,並向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的準備工作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申請前,應作好認真仔細的準備工作,尤其對於質權人,更應認真仔細地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質商標的權利狀況等內容,具體準備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質押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價值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註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及其從屬的主合同,合同內容完整,並符合法律規定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質押條款,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對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可以依法轉讓是商標出質的前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因此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 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以優先受償。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而要注意的是,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才能進行質押。也就是説,對於商標專有權而言,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可以出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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