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協議是否可以約定專利權的適用範圍?
一、專利使用協議是否可以約定專利權的適用範圍?
專利使用權協議的注意事項
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佔。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範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製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5、注意約定轉讓方的一些特定義務。比如,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專利權的完整性的擔保義務;承擔如實向受讓方説明訂立合同前專利實施的情況等。
6、特別注意約定驗收標準和方式。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常會因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是否成熟、先進、可靠、適用而發生糾紛。審理這類糾紛案件,往往會遇到對該技術成果的鑑定問題,而鑑定結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關係極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約定驗收標準和方法。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法院對該技術成果組織鑑定,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的,就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備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一,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8、注意不爭議條款是無效條款。
不爭議條款又稱不得反控條款,是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規定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合同中所涉及專利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即被許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中涉及的專利權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另外,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
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什麼是專利權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佈專利法,1985年公佈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佔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採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專利權的存在是為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取得應該的回報和使用專利的個體和集體的費用。專利權能夠更有效維護專利不被他人竊取,有效解決專利被佔有等糾紛。專利權既有人身權也有財產權,是經過專利局授予的,授予成功後取得專利權證的才算擁有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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